4月13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通知,就新修订的《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向各地档案部门征求意见,要求各地档案部门在5月15日前将对《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政策法规研究司法规督查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档案法规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与统一性,最近,国家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现行档案法规、规章为基础,以近期立法为重点,对《档案法规体系方案》进行了修订。现行《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是1992年发布的,17年来国家档案局首次对其进行修订。
《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是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工作。《方案》提出,建立档案法规体系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立法法》为指导,以《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规、法规为基础,以近期立法为重点,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
《方案》对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作出说明: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分为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4个层次。《方案》列出了档案法规体系的具体项目,其中包括:档案法律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6部档案行政法规(含现行有效的中央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馆工作通则》等95部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含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地方性档案法规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分别由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享有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方案》提出了档案法规体系的实施措施:首先,根据档案事业的发展,制订近期立法计划,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工作任务;其次,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者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的列入计划及时进行修订。《方案》列出了近期需要修订、制订的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近期需调研论证的档案规章项目和近期需废止的档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项目。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09年4月30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