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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档案信息简报2020年2期(总第38期)
来源:档案馆   作者:作者:周明理   点击数:   日期:2020-12-14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档案信息简报

 

20202期(总第38期)

 

本 期 要 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科技部令第15号)正式发布

  档案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我校召开新校区校史馆建设调研座谈会

 

 

内江师范学院档案馆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

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211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档案法19881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档案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做好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档案法实施30多年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许多有关档案法修改的提案、议案。档案法修订势在必行。

  2007年,国家档案局启动档案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档案法修订先后被列入2018年国务院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19108日,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档案法修订草案,李克强总理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10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06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620日表决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档案法修订始终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开放导向,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理顺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优化档案科学管理、安全管理和开放利用有关制度,完善档案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一次全面的优化和升级。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27条扩展到8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理顺体制机制,有利于为全国档案工作有效开展集聚新优势

  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原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既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又有效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将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发挥出来。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前提下,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有效兼顾各行各业档案工作的特殊性,体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二)健全制度设计,有利于推进档案管理提质增效

  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增加了发生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移交档案的规定。要求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档案,不得拒绝,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在国家所有的档案之外,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档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为这些档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设计了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的有效措施。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发,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针对近年来档案寄存、数字化等档案服务蓬勃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内容、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适应新载体档案的管理模式,将档案出境的形式扩展为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和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要求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大开放力度,有利于提升档案服务便利性和覆盖面

  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增加档案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规定。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发挥文化宣教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与此同时,明确向档案馆移交前后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科学划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承担方式,增加关于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责任、公民的救济途径和档案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律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四)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筑牢档案资源安全新防线

  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现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五)推动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开辟档案管理现代化新路径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本次修订在总结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需要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一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要求。

  (六)强化监督检查,有利于为细化落实法律责任明确新举措

  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是档案工作实践的一个短板。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新修订的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根据档案工作实践,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七)增强科技人才保障,有利于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添新动能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整理、保护、鉴定、编研等工作都需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明确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等。这些新要求将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修订的档案法为我们加强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行动指南,我们要全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编写档案法释义,借助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宣讲、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档案系统和全社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贯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启动配套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国家档案局将尽快启动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地方和有关部门也要对各自的档案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立改废,确保与新修订的档案法有效衔接。三是做好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执法机制,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72日 总第3545期 第一版)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科技部令第15号)正式发布

为加强科研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20209月,国家档案局、科技部发布第15号令,公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111日起施行。

  1987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完善科研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科研活动的宏观管理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暂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科研档案工作发展需要,要求修订《暂行规定》的呼声也日益增多。2017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部正式启动《暂行规定》修订工作,经实地调研、座谈讨论、文稿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历时3年,最终形成《规定》。

  《规定》的修订从促进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需求出发,着眼于解决当前科研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国家档案局、科技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科技工作的部署,落实科技体制改革和新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修订后的《规定》全文共28条,与《暂行规定》相比,本次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一是完善了科研档案的定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科研档案管理责任;三是丰富了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四是增加了科研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五是对跨学科、跨领域、跨机构开展研究的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提出了要求;六是优化了科研档案验收制度;七是鼓励科研档案信息的共享利用。

  《规定》的印发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科研档案和科学数据的协同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对于提高档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工作,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0101日 总第3584期 第一版)

 

档案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202010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 会议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档案馆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倍感振奋和自豪。112上午,全馆召开学习会深入学习全会精神。馆长覃华艳首先领学《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随后全体同志就十三五时期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全会提出的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过去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战胜各种风险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船继续乘风破浪、坚毅前行。十三五时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社会主义中国以更加雄伟的身姿屹立于世界东方。

大家坚信,只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顽强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同时表示,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事业自觉,缜密求实、开拓创新地做好档案工作,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学校档案工作、谋划十四五学校档案事业发展,一棒接着一棒干,一步一个脚印干,努力开创学校档案工作新局面,以不负时代,不负使命。

 

我校召开新校区校史馆建设调研座谈会

2020123日,学校在行政楼318会议室召开新校区校史馆建设调研座谈会。党委常委、副校长吴开腾,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刘襄笃、罗淑、王希尧、张力行、贺玲、李伟男,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代表,在校教职工代表,在校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出席会议。会议由档案馆馆长覃华艳主持。

校史馆是学校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递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的历史使命,对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为建好新校区校史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前往川渝两地多所高校考察调研,并走访了部分校友。此次开展校内调研,旨在集思广益,进一步了解师生期盼。

座谈中,与会人员围绕新校区校史馆建设的立意与目标、叙事视角与策略、内容板块与发掘、艺术特性与载体等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大家还对新校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展现出深沉而浓烈的爱校荣校情怀。

最后,吴开腾对与会老前辈、老专家、老同志以及在校校友、干部师生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指出,此次调研座谈是一堂生动的校史文化课,通过调研,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对文化的敬畏,更加坚定了建好校史馆的决心。他希望离退休教职工、广大校友和全体在校师生继续关心支持新校史馆建设,踊跃参与校史实物征集等相关活动,积极为建好新校史馆、讲好内师故事、传递内师精神做贡献。同时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吸纳师生意见建议,团结协作,加强校史研究,深入挖掘资政、育人等典型素材,完善新校史馆建设方案,努力在体现历史感、震撼感,强化归属感、认同感、自豪感上狠下功夫,切实用好用活校史资源,彰显校史馆特殊功能,为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汇聚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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